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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9/9 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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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是一类非常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典型案例
污水治理公司对某污水处理工程矩形沉淀池刮泥机及附属设备招标。装备公司参与了投标,中标后双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
履约中,装备公司出具《委托书》给成套公司,载明“污水治理公司污水处理工程中约定的A、B公司提供的矩形沉淀池刮泥机及附属设备,委托成套公司代为采购和签订合同并办理验货手续”。据此,成套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外企A、B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后因合同设备延误发生纠纷,污水治理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无效。污水治理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合同虽由装备公司签订,但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B成套公司。装备公司与污水治理公司往来联络的电子邮件署名是陈某,《购标书登记表》中的联系人、签收设备采购合同的人员以及参与涉案工程会议的《会议签到表》填写的到会人员均为陈某;装备该公司投标文件中写明陈某为其项目经理。装备公司承认陈某是成套公司职员,但辩称成套公司具有货物进出口贸易的资格和经验,委托该公司协助采购设备符合市场规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观点
本案中以装备该公司名义购买招标文件、签收送达往来合同函件、出席会议及联系合同事宜的人员均是成套公司人员。装备公司告知污水处理公司上述人员是其项目经理,隐瞒其真实身份,明显是弄虚作假的行为。而且成套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设备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本案合同价款2200万元,经济利益巨大。成套公司为何原因代签合同、代付货款、代办验货,承担巨大的商业风险,而目的仅为装备公司降低商事活动成本?装备公司的辩称无法令人信服。装备公司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而且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于装备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污水处理公司请求判决确认《设备采购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合规提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是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含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解释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明投标的”,实际上就是“前期名义投标人”与“后期实际履约义务人”不统一,实际履约人借用名义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绩材料等以其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由名义投标人签订合同,实际上投标、签约、履约都由实际履约人负责办理。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挂靠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投标,是比较常见的“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本案中,投标人虽然是装备公司,但是购标、投标、签约、履约实际由成套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购买、交付设备等买卖合同主义务均由成套公司完成,法院据此认为装备公司存在为他人代为投标和履行的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