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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12/6 15: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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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竞争性磋商项目截止响应时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发延期公告吗?
答: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届满,供应商人数不足3家,若延期报名时间,需要重新发磋商公告,不能只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问
考察中标人发现工艺不符合要求,能推翻中标结果吗?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果中标单位的有关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该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可以按《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赔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问
开标当天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需要给供应商赔偿吗?
答:投标截止当天推迟或终止采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无需对投标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