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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12/2 7: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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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
在“某田径场塑胶跑道卷材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表示因对招标文件的报价中的“下浮系数”理解错误,而放弃中标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财政部门经核实后发现,中标供应商并没有理解错误报价中的“下浮系数”,只是因为本项目招标之后,相关材料价格上涨,经计算过后认为履行合同没有利润可赚,借口错误理解“下浮系数”为由来放弃中标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理由并非正当理由,因此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案例探讨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同时面临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在一定年限内禁止采购在内的行政处罚。
所以,当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沟通工作,准确告知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后果,让供应商谨慎考虑,避免因对政府采购法律不了解而草率作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同时也能提高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