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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4/19 9: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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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实施,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给予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大的保障,以保证质疑投诉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那么,各位知道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成立后,会如何处理吗?
【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的投诉】
× 诉不成立
经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投诉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 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②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③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④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⑤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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