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认我行认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四川认我行认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华宇旭辉锦绣广场1-1-7
电话:18884035521
网址:https://www.rwxrz.com
邮箱:55855336@qq.com
Q Q:55855336
扫码,关注我们
发表时间: 2022/12/25 10:14:49
浏览:
问: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要求,是应该设定为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是应该设定为符合性审查要求(实质性要求)呢?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对联合体投标相关要求应当设定为资格要求。
问:
时间紧急,采购300多万的货物能不能走竞争性谈判?
答:政府采购项目时间比较急(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根据需要履行必要程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问:
招标采购中,可以把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不可以,经营范围一般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很多人觉得难以理解,是因为对经营范围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认为经营范围就是一种行政许可事项,供应商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就是违法行为。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现在的经营范围已经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营范围不构成对市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
既然经营范围不构成对供应商经营能力的限制,那么,在政府采购中,也就不能把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因为,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关,也跟采购需求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