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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10/29 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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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应该经常会看到以 “废标公告、采购终止公告或流标公告” 等形式发布的采购结果信息。其实,很多公告用词都不准确。
今天,我们就为大家梳理一下“废标、终止、流标”等术语适用情形以及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应用,以供各位参考。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法律术语是招标、投标、评标、废标;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范性术语为“采购、响应、评审(商定)、终止”。
★ 流标属“民间不规范用语”
“流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流传很广,是指招标采购活动失败。“流标”属于民间不规范用语,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中均没有“流标”这个名词术语。
★ “废标” 是法律规定的招标采购失败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四种情形: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把招标采购活动失败情形规定为废标。
因此,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失败的法定情形是“废标”,其法律术语是“废标”。
★ “终止”是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活动失败情形,不能套用或等同废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此,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失败情形,由“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磋商采购暂行办法”定义为“终止采购”,这与“废标”的法律属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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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活动各类采购方式均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应当严格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在采购活动失败时,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则不同、适用情形不同,并且采购“废标”、“终止”之法律法规属性也不同,因此两者不能混淆使用。至于“流标”一类常用词,更不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术语,不能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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