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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2/1 1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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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文件精神,实施质量发展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5号)、《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知〔2023〕1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项目及额度
(四)认证
1、首次通过丽水山耕、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有效期满再续认证获证的,每次奖励1万元。首次采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转换为丽水山耕认证证书的市场主体,奖励1万元。
2、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3A级及以上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
3、首次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
4、首次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
5、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奖励20万元,首次获奖后每增获一个不同产品的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奖励5万元。
7、首次通过养老服务3星级及以上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奖励5万元。
8、对首次通过“碳足迹标识”认证、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
(五)知识产权
4.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并通过绩效评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
二、申报、审核及管理
每年年初由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申报公告,申报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田县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奖补申报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见附件);
(二)对应本办法条款中的证书、认定文件、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三)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支付。
申报人对提交的材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应全额退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3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三、附则
(一)本办法的标准主导起草单位是指标准制定、修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的单位;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是指标准制定、修订者名单中排名第二及后面的单位。
(二)本办法自2024年2月9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后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奖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0〕97号)同时废止。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网 详见原文:青政发〔2024〕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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